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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89827号“杨树林芭比Q”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23第59289827号“ 杨树林芭比Q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24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珈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289827号“ 杨树林芭比Q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树林芭比Q”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5号“ 芭比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芭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该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芭比”已与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为公众普遍知晓。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对应的中文文字“芭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亦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亦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89827号“ 杨树林芭比Q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