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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54586号“罕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29第59154586号“ 罕山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937号
异议人:通辽罕山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赤峰东黎羊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辽罕山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赤峰东黎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54586号“ 罕山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罕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毛衣;套头衫;短袖衬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9575号、第12471276号“ 罕山及图 ”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腌肉;死家禽;肉;香肠”商品、第40类“羊毛加工”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肉干、肉”商品上的“罕山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54586号“ 罕山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罕山及图 通辽罕山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赤峰东黎羊绒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