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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28319号“东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4:36第34128319号“ 东方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042号
异议人: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34128319号“ 东方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5972号“ 美视东方 ”、第1487360号“ ORIENTAL VISION ”、第32723540号“ 宋氏东方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眼镜行”、第44类“配镜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28319号“ 东方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东方 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