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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24714号“河马悠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4:43第58824714号“ 河马悠悠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755号
异议人:永康新势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景轩洗涤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康新势力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景轩洗涤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24714号“ 河马悠悠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河马悠悠”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48278号“ 河马悠悠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24714号“ 河马悠悠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河马悠悠 永康新势力工贸有限公司 保定景轩洗涤剂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