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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95271号“ZETA BYTE NETWORK SECURIT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5:21第57495271号“ ZETA BYTE NETWORK SECURITY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956号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丈八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丈八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95271号“ ZETA BYTE NETWORK SECURITY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ETA BYTE NETWORK SECURIT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63465号“ BYTEDANCE ”、第13563463号“ 字节跳动BYTEDANCE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63457号“ BYTEDANCE ”、第13563459号“ 字节跳动BYTEDANCE ”、第44691208号“ BYTECLOUD ”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BYTEDAN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95271号“ ZETA BYTE NETWORK SECURITY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