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849866号“洪福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5:27第57849866号“ 洪福星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733号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恒昇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恒昇昌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849866号“ 洪福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洪福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53864号“ 福星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米酒;酒(饮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49866号“ 洪福星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