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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77207号“摘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5:33第60777207号“ 摘冠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527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摘冠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旭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摘冠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777207号“ 摘冠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摘冠”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运动用网;球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36358号“ 摘要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第35636767号“ 摘要 ”商标、第47463121号“ 摘要爱好者 ”商标、第47459367号“ 摘要酒库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3类“烧酒”等、第35类“会计;广告”等、第41类“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77207号“ 摘冠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摘冠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摘冠酒业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