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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77825号“吾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5:37第60377825号“ 吾迹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503号
异议人:吴礼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娅
异议人吴礼丰对被异议人朱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77825号“ 吾迹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迹”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商品“啤酒;调味啤酒;精酿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31074号、第45836570号、第45853251号“ 吾迹WUJI ”商标、第52116881号、第52109966号、第52112452号“ 吾迹客串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9类“肉;食用油脂”等、第30类“面条”等、第31类“新鲜水果”等、第35类“广告”等、第43类“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77825号“ 吾迹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