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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73709号“莫孚劲霸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5:53第60273709号“ 莫孚劲霸王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776号
异议人一: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菏泽开发区帝客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菏泽开发区帝客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73709号“ 莫孚劲霸王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莫孚劲霸王”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切削液;发动机油;润滑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95620号“ 美孚黑霸王1号 ”商标、第628851号“ 黑霸王 ”商标、第15597834号“ 美孚速霸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剂;润滑脂;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28851号“ 黑霸王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异议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2514号、第10133934号“ 劲霸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润滑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劲霸”,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73709号“ 莫孚劲霸王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