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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35273号“大有可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6:28第57235273号“ 大有可为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257号
异议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通光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光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7235273号“ 大有可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有可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测量水平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5242号、第42279558号“ 大有 ”及第6795239号“ 大有工具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收音机;测距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35273号“ 大有可为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大有可为 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光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