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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22820号“瑞要RUIY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6:22第60422820号“ 瑞要RUIYA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956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敏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22820号“ 瑞要RUIYA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要RUIYAO”,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 摘要 ”、第37084312号“ 摘要酒ZHAIYAO及图 ”、第36606412号“ 概要 ”、第40180773号“ 载要 ”、第48998288号“ 谪要 ”、第40152805号“ 题要 ”、第40180783号“ 斋要 ”、第36609843号“ 典要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22820号“ 瑞要RUIYA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瑞要RUIYAO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唐敏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