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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31663号“ONLY A VIGORO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6:16第60831663号“ ONLY A VIGOROUS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192号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迪钻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迪钻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831663号“ ONLY A VIGOROU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LY A VIGOROUS”,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303号、第43018057A号“ ONLY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肥皂;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31663号“ ONLY A VIGOROUS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