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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09363号“艾玛AIM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6:41第54709363号“ 艾玛AIMA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828号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索兹电器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索兹电器配件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4709363号“ 艾玛AIMA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玛AIM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扬声器音箱;麦克风;耳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91307号“ 爱玛AA及图 ”、第9970127号“ 图形 ”、第54322960号“ AIMA AIMOS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声音和图像载体用播放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9855425号“ 爱玛 ”、第3804083号“ 爱玛MARINA ”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09363号“ 艾玛AIMA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