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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92768号“翎雁合众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6:45第59292768号“ 翎雁合众盟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210号
异议人: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迈乐趣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迈乐趣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292768号“ 翎雁合众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翎雁合众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90718号“ 众盟 ”、第45046969号“ 众盟新视场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众盟”,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园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92768号“ 翎雁合众盟 ”商标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园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