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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00856号“博格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7:31第56500856号“ 博格力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31号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爱达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爱达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500856号“ 博格力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格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塑料加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931号、第6368979号、第47190426号“ 格力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提供材料处理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 GRE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空调器”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00856号“ 博格力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博格力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爱达广告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