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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86344号“嗒雅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8:28第57986344号“ 嗒雅莹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624号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桑良清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桑良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7986344号“ 嗒雅莹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嗒雅莹”指定使用于第25类“宗教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231号、第6961241号、第6336643号“ 雅莹 ”,第6925538号“ 雅莹YAYING及图 ”,第13196986号“ 雅莹EP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经查,被异议人在25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包括“JAZZ&ZARA”、“皓鑫地素”、“AFTER&ONL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雅莹”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86344号“ 嗒雅莹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嗒雅莹 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桑良清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