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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28294号“EE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8:36第60828294号“ EEP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629号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昌市书竹百货店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昌市书竹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828294号“ EEP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EP”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制盒;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05448号“ EP及图 ”、第9608194号“ EP ELEGANT PROSPER及图 ”、第38898684号“ EP YAYING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锭;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28294号“ EEP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EEP 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瑞昌市书竹百货店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