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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94081号“乐吨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9:13第60794081号“ 乐吨吨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605号
异议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科畅塑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科畅塑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94081号“ 乐吨吨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吨吨”指定使用于第21类“刷子;瓶;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827226号、第56573358号“ 吨吨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刷子;饮用器皿;饭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吨吨”,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94081号“ 乐吨吨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乐吨吨 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台州科畅塑业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