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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24297号“口吨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9:22第60724297号“ 口吨吨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613号
异议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科畅塑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科畅塑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24297号“ 口吨吨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口吨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4505301号“ 吨吨 ”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49534603号“ 吨吨吨 ”、第56068201号“ 迷你吨吨 ”、第59659211号“ 养生吨吨 ”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24297号“ 口吨吨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口吨吨 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台州科畅塑业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