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025959号“烑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9:27第61025959号“ 烑燃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309号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中安能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中安能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025959号“ 烑燃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烑燃”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09249号“ 燃 ”、第34474961A号“ 禧燃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25959号“ 烑燃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