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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28847号“岛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9:40第61228847号“ 岛燃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286号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瑞雪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瑞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228847号“ 岛燃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岛燃”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09249号“ 燃 ”、第34474961A号“ 禧燃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面粉;米;冰淇淋;冰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28847号“ 岛燃 ”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面粉;米;冰淇淋;冰糕”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岛燃 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吕瑞雪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