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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95546号“迁茶QIANCH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9:47第59295546号“ 迁茶QIANCHA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895号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醇萃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醇萃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9295546号“ 迁茶QIANCH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迁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加奶的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98864号“ 纤茶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95546号“ 迁茶QIANCHA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