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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64761号“KOLLER POW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15第60164761号“ KOLLER POWE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941号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科勒电力系统(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科勒电力系统(河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164761号“ KOLLER POWE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LLER POW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轧线机(电池制造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12917号、第4917387号“ KOHLER ”、第28197586号“ 科勒 KOHLER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池机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64761号“ KOLLER POWE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标签:KOLLER POWER 科勒公司 科勒电力系统(河南)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