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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29348号“厚道联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10第59529348号“ 厚道联升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214号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枝江市蝉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枝江市蝉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29348号“ 厚道联升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厚道联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7160号、第7307621号、第125412号“ 内联升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披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商品上的“内联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相近,故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亦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29348号“ 厚道联升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厚道联升 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枝江市蝉说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