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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1251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27第58812513号“ 图形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937号
异议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御加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御加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812513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风力动力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26590号“ 英格索兰 ”、第27648542号“ IR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40828号“ 英格索兰 ”、第1737982号“ IR ”、第6633630号“ INGERSOLL RAND IR ”、第15503847A号“ 英格索兰 INGERSOLL RAND IR ”、第153621号“ INGERSOLL-RAND ”、第899037号“ INGERSOLLRANG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水轮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12513号“ 图形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标签:图形 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 天津御加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