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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97305号“五八风火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33第59597305号“ 五八风火轮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930号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阿凡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阿凡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97305号“ 五八风火轮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八风火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964038号“ 五八网校 ”、第32873000号“ 五八小镇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五八”,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97305号“ 五八风火轮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标签:五八风火轮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阿凡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