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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82891号“1518”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39第50882891号“ 1518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923号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富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富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0882891号“ 1518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1518”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14840号、第19900205号“ 58 ”、第32306479号“ 58 扶农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糖;糕点;面包;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挂面;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数字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82891号“ 1518 ”商标在“茶;糖;糕点;面包;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挂面;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标签:1518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富颐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