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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42544号“卡贵亚 KAGUIEY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1:46第59342544号“ 卡贵亚 KAGUIEYA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919号
异议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章杰锋
异议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杰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42544号“ 卡贵亚 KAGUIEYA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贵亚 KAGUIEY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55425号“ 卡地亚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银饰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首饰;珠宝”商品上的“CARTIER”及其对应的中文“卡地亚”商标曾被我局予以《商标法》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42544号“ 卡贵亚 KAGUIEYA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标签:卡贵亚 KAGUIEYAR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章杰锋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