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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67928号“抖抖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2:35第59267928号“ 抖抖兽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761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淘玛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淘玛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67928号“ 抖抖兽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抖兽”指定使用于第28类“瑜珈板;拉力器;健身用仰卧起坐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 抖音 ”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 抖音 ”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76591号“ 抖音 ”、第48056397号“ 抖音DOU ”、第28979944号“ 抖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及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因双方商标不近似,消费者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7928号“ 抖抖兽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标签:抖抖兽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淘玛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