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681871号“铜号青花酒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2:50第59681871号“ 铜号青花酒魂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81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复盛公(山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复盛公(山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681871号“ 铜号青花酒魂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号青花酒魂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02801号“ 酒魂 ”、第28722985号“ 青花汾酒 ”、第42776550号“ 行走的酒魂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酒魂”、“青花”,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81871号“ 铜号青花酒魂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