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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03109号“天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2:58第57403109号“ 天绣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108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韶亚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韶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7403109号“ 天绣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绣”,指定使用于第22类“绳索;绳梯;细绳;蜡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07317号、第21308571号、第13158376号、第11789667号“ 天绣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加工过的坚果”、第30类“酵母;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03109号“ 天绣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3日
信息标签:天绣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王韶亚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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