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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53344号“STEAMARTS HAND MA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3:06第58853344号“ STEAMARTS HAND MADE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309号
异议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切兰雕塑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尔乌集团对被异议人上海切兰雕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8853344号“ STEAMARTS HAND MADE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EAMARTS HAND MAD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60618号“ STEAM ”国际注册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9849604号“ STEAM及图 ”、在先注册的第15128829号“ STEAM ”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拍卖;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STEAM”,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STEAM”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53344号“ STEAMARTS HAND MADE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