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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75476号“樱花皇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1:22第57975476号“ 樱花皇睿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291号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彩云
委托代理人:嘉兴视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彩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75476号“ 樱花皇睿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花皇睿”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LED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7197号“ 樱花SAKURA及图 ”、第767198号“ 樱花 SAKURA ”、第1209676号、第8574241号“ SAKURA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热水器;浴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第1209675号“ 樱花SAKURA及图 ”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知名商标文字“樱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75476号“ 樱花皇睿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樱花皇睿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徐彩云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