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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99057号“夏普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1:26第57399057号“ 夏普法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496号
异议人:夏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迈瑞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迈瑞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夏普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迈瑞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399057号“ 夏普法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夏普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扬声器;放映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9465号、第1276293号、第10535468号、第32760301号“ 夏普 ”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电视接收机;放映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99057号“ 夏普法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夏普法 夏普株式会社 深圳市迈瑞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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