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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27171号“筑梦X幸福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1:45第57327171号“ 筑梦X幸福里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519号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竣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327171号“ 筑梦X幸福里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34224289号、第34184038号“ 幸福狸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33782288号“ 幸福里 ”、第51047549号“ 幸福里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等,第34224293号、第34197978号“ 幸福狸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第34197989号、第34213223号“ 幸福狸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27171号“ 筑梦X幸福里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筑梦X幸福里 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 谭竣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