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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95193号“野小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1:39第58595193号“ 野小妹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160号
异议人: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仕刚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仕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595193号“ 野小妹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野小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33468号、第28360444号“ 野妹及图 ”、第52042741号“ 野妹 ”、第29004565号“ 野妹经典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食用淀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粥;食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95193号“ 野小妹 ”商标在“茶;糖;粥;食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野小妹 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仕刚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