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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46012号“熊猫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22第50046012号“ 熊猫侯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6370号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民族熊猫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译桑文具用品商行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民族熊猫美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译桑文具用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50046012号“ 熊猫侯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水果饮料;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烧酒(烈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670743号和第47678947号“ 民族熊猫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熟肉制品;鱼制食品”等、第32类“麦芽啤酒;乳清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加工工艺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779214号“ 民族熊猫美 ”商标、第46316497号“ 招宝熊猫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白酒;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46012号“ 熊猫侯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