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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5258号“CANB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23第42685258号“ CANBO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998号
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德比斯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德比斯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42685258号“ CANBO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NBOO”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1433715号“ CENBO ”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9504号、第16537245号、第7866341号“ CANBO ”、第1626115号“ 康宝 ”、第3654087号及第7866343号“ 康宝 CANBO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暖气装置”、第20类“树脂工艺品;木头或塑料标志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CANB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85258号“ CANBO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