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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58522号“航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32第57258522号“ 航舞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767号
异议人:河南合立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航舞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合立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航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258522号“ 航舞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航舞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用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14466号“ 恒立及图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焊接用化学品;铜焊助剂;助焊剂;焊接用保护气体”。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注册证书、异议人官网页面截屏、异议人所获部分荣誉、部分销售发票等证据材料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经通过创作完成这一美术作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该图形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进行了商业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58522号“ 航舞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标签:航舞及图 河南合立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航舞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