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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64374号“蜀香三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39第56464374号“ 蜀香三绝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687号
异议人:冯邦荣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晓亮
异议人冯邦荣对被异议人孙晓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464374号“ 蜀香三绝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蜀香三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淀粉;土豆粉;冰淇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0158号“ 蜀香三绝 ”商标、第19815068号“ 蜀香三绝SHUXIANGSANJUE及图 ”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商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64374号“ 蜀香三绝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