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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66556号“小龙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44第59266556号“ 小龙妖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703号
异议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茌平县龙国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茌平县龙国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266556号“ 小龙妖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龙妖”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水果;干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92295号、第40913237号“ 小龙坎 ”商标,第32625081号“ 小龙坑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半成品肉;加工过的肉;贝壳类动物(非活);熟蔬菜;预制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小龙坎”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6556号“ 小龙妖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标签:小龙妖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茌平县龙国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