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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6382号“创虹 CHUANGH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51第56066382号“ 创虹 CHUANGHONG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284号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玉林市创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玉林市创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066382号“ 创虹 CHUANGHONG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虹CHUANGH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半导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7981号、第12339874号“ 长虹 ”商标,第1147265号“ 长虹CHANGHONG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箱;逆变器(电);控制板(电);计算机;电子布告板;探测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长虹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6382号“ 创虹 CHUANGHONG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