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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76037号“SANDRO TONA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08第56976037号“ SANDRO TONALI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421号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智伟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对被异议人胡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976037号“ SANDRO TONALI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DRO TONA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27287H号、第1371455号“ SANDRO ”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0431547号“ SANDROANDY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76037号“ SANDRO TONALI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SANDRO TONALI及图 桑德罗安蒂 胡智伟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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