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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19456号“桑蒂罗丽贝卡 SANDRO REBECC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15第59119456号“ 桑蒂罗丽贝卡 SANDRO REBECCA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417号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下商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对被异议人天下商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19456号“ 桑蒂罗丽贝卡 SANDRO REBECC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桑蒂罗丽贝卡 SANDRO REBECC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27287H号、第1371455号“ SANDRO ”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0431547号“ SANDROANDY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外套;衬衣;皮衣;仿皮服装;皮制长外衣;皮衣(服装);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19456号“ 桑蒂罗丽贝卡 SANDRO REBECCA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