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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78182号“SILK'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20第57578182号“ SILK'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50号
异议人:家用焕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铜官区锐亭童装批发部
异议人家用焕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铜官区锐亭童装批发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7578182号“ SILK'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LK'N”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81016A号“ SILK'N及图 ”、第22403412号、第22403410号、第22403409号“ SILK'N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化妆品;洗发液”、第5类“(止痛用)医药制剂;(牙齿美白用)医药制剂;(除虱用)医药制剂”、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医用测试仪”、第21类“家用抛光设备和机器(非电动的);抛光材料(使发光用)(制剂、纸、石料除外);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之间存在该条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SILK'N”系列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SILK'N”商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手动的手工具;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如“HATSU CURE”、“NATUROPATHICA FATBLASTER”、“RECIPE CRYSTAL”等,且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我局予以驳回。被异议人并未对其申请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系故意抄袭与摹仿异议人商标,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78182号“ SILK'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