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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47359号“家适普 JANSPOR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31第56547359号“ 家适普 JANSPORT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517号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家适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家适普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6547359号“ 家适普 JANSPORT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适普 JANSPOR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枕头;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481号、第7163834号“ JANSPORT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多功能运动包;大衣箱(行李);鞭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背包”等商品上的第787481号“ JANSPORT ”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47359号“ 家适普 JANSPORT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