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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01750号“华脑数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37第50801750号“ 华脑数学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712号
异议人: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段奎
异议人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段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0801750号“ 华脑数学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脑数学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8669号“ 华数 ”、第24899832号“ 华数随享 ”、第33767969号“ 华数优课堂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有线电视;光纤通讯”服务上的第4533789号“ 华数 ”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整体上有一定区别,且指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可以区分,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01750号“ 华脑数学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标签:华脑数学及图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段奎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