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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27907号“木遇橹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47第59727907号“ 木遇橹班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724号
异议人:河南岩尔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动力元素(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滕州市尚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岩尔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滕州市尚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727907号“ 木遇橹班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遇橹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打磨;金属加工;木器制作;纸张加工;陶瓷加工;食品加工”等,注册申请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宣传图片、手机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木遇橹班”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于中国一定范围内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27907号“ 木遇橹班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木遇橹班 河南岩尔美实业有限公司 滕州市尚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