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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71933号“卫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3:52第58471933号“ 卫安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695号
异议人: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471933号“ 卫安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安”指定使用于第5类“除草剂;除莠剂;杀昆虫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92656号“ 卫安WEIAN及图 ”、第12411592号“ 新卫安XINWEIAN及图 ”、第48300415号“ 卫安WEIAN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棉签;外科敷料;敷料纱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71933号“ 卫安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卫安 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