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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35815号“史记宗源和天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4:04第58835815号“ 史记宗源和天下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568号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福酒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福酒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35815号“ 史记宗源和天下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史记宗源和天下”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芹酒(利口酒);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米酒;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47746号“ 和成天下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7173号“ 和天下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4类“香烟;雪茄烟;烟草;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香烟;烟草”商品上的“和天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35815号“ 史记宗源和天下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史记宗源和天下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福酒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
